安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18-10-23 10:15 信息来源: 保卫处

  为了加强校门管理,维护校门治安秩序,保障校园安全,确保校园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门卫职责。

  第二条 门卫执勤人员接班时要认真查阅前班的登记情况,对前班发生、遗留下来的重大情况和安排的新任务要铭记在心。

  第三条 门卫执勤人员接班时要对值班室内外的设备清点一次,如发现物资损坏、丢失,要及时报告和登记。

  第四条 门卫执勤人员交班时要将本班所发生的重大事情和领导交代的临时任务作好登记并向接班人交代清楚。如遇到重大事情,必须与接班人共同完成后方可交班离岗。

  第五条 门卫执勤人员值班时不得早退,接班人迟到未来时,不准下班,否则造成中间脱岗问题,由交班人与接班人共同负责。

  第六条 门卫执勤人员值班时要文明执勤,讲究礼节礼貌,仪表要端庄,站姿坐姿要端正,注意要维护好自己的形象。不准穿背心、拖鞋,不准敞衣开怀,不准打瞌睡、卧床、闲谈、抽烟、酗酒、看书报及其他影响执勤的事情。

  第七条 门卫执勤人员值班时要负责保持大门内外和值班室的卫生,不得随意让他人进入值班室内。

  第八条 门卫执勤人员值班必须坚守在指定的位置,不得远离岗位。

  第九条 门卫执勤人员在上级领导和贵宾来访时,以及学校师生员工上下班(学)时的前后半个小时内,必须要整理好着装,在门口适当位置站岗。

  第十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时时保持大门的畅通,不得让无关人员及车辆在门口停留,妨碍、堵塞大门的通行。大门外15米内禁止摆推设点,禁止出租车、营运三轮车停放接客,遇到群众在门口聚会闹事时,要及时疏散、制止并报告领导。

  第十一条 门卫执勤人员值班时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时按规定开关大门,早上6:00开门,晚上11:00 关门,锁门后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和车辆入内,特殊情况须经查证是本校的师生员工者并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十二条 门卫执勤人员发现校内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自然灾害等危险事故,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设法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三条 门卫执勤人员应积极完成保卫处领导临时布置的新任务。遇到领导检查工作时,要礼貌相待,主动汇报当班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夜间巡逻制度

  第十四条 巡逻时间从晚7:30至次日7:30,每小时巡逻一次。

  第十五条 夜间门卫执勤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巡逻,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巡逻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密切注视周围治安动向,认真检查各部位,特别是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发现现行作案分子要奋力捉拿归案,对可疑人员要询问或审查清楚,妥善处置。

  第十八条 巡逻时要携带防身器械及有关证件、标志。仪表端正,不准穿裤衩背心、拖鞋。

  第十九条 在巡逻时发现重大案件、事故,应及时向学校值班人员汇报。

  第二十条 巡逻人员在当班时间内因失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或遇事处置不当,或有违法乱纪行为者,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巡逻人员应认真填写《夜间巡逻登记薄》,记录详实并签名。

第三章 人员出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在校内学习、工作的人员,出入学校时必须持有本校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凡在校园内从事服务、建筑施工等临时工作人员,一律凭保卫处办理的《临时出入证》出入校门。

  第二十四条 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时,门卫执勤人员应先与会见人联系,确认后填写《会客证》,离校时由会见人签字交回门卫。

  第二十五条 严禁商贩、推销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 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接待部门要事先报告保卫处并由保卫处通知门卫执勤人员后方可进校,并事先征得宣传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一律在下车线外下车,步行通行。

第四章 车辆出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内部车辆及与学校有经营性业务往来的机动车辆,凭保卫处办理的《车辆通行证》进出。

  第三十条 校外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进入学校。

  第三十一条 夜间锁门期间,进出的所有车辆必须登记,并接受必要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严禁出租车、营运三轮车进入校区,特殊情况进入校区的要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并检查后方可驶入。

第五章 携带物品出入校门制度

  第三十三条 携物资出校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相关处室签发并加盖公章的出门证。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携带施工设备出入校门须有校内施工单位证明,携带施工材料出校须有校内施工单位签发的出门证。

  第三十五条 校外人员进校登记时须注明携带的物品,离校时经门卫执勤人员核查无误后出校。

  第三十六条 门卫执勤人员发现证物不符等可疑情况时,应先与相关部门联系并有权将所带物品暂扣,待弄清情况后再放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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