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安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校科研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鼓励多出高质量的学术专著,加大科技开发与科技扶贫力度,增强我校科研竞争实力,保证我校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发展,特设立安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基金 (简称“校科研基金”)。
第二条 校科研基金主要来源于:
1、校科研、学术专项基金(预算拨款,暂按每年学费总收入的2%划拨);
2、科研成果转让或其他科技活动中返还科学研究的部分;
3、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的用于发展学校科学研究的专项基金;
4、科研项目结项后剩余经费中的上交部分;
5、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经费。
第三条 校科研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以下几个方面的项目:
1、校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简称校基金项目)
2、国家、省部级和厅局级立项项目
3、学术专著出版补贴项目
4、科技开发与扶贫项目
一、校基金项目
第四条 校基金项目面向全校,用于资助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优秀课题。
第五条 校基金项目采取自愿申请,同行评议,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予以资助。
第六条 校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及申请课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工作勤奋;
2、研究方向明确,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必备的研究条件,人员组成合理;
3、研究课题新颖、立题论据充分,内容先进,不雷同于已有成果或他人的研究;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切实可行、可望在近期内取得预期成果;经费预算合理、实事求是。
4、由申请者担任课题负责人,研究人员可以自由组合;
5、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最多不超过3年;
6、己获在研各级各类项目资助的主持人,在该项目未完成前一般不得申请校基金项目。
第七条 校基金项目重点鼓励跨学科,跨单位的合作研究,优先支持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实际,结合我校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结合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的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应用前景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对于有明确研究方向,研究课题意义重大的青年科研人员,给予优先资助。
第九条 校基金项目申请每年集中受理、评审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条 校基金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者应认真填写《安阳幼专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式5份,经所在系、部(室)学术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评议审查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校科研处。
2、申请者不具有高级职称者,须有两名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推荐者应认真负责地介绍申请者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课题价值与可行性。
3、项目申请人应为项目真正主持人。
4、申请书由科研处统一受理,经初审后,送交3-5个同行专家进行背靠背书面评议。在同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科研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及可行性论证,必要的组织答辩或现场调查,提出资助意见。
5、科研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是否资助和资助额度,并确定年度资助计划。
6、科研处将评审意见和年度资助计划报校领导审批后,公布资助项目名单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接到资助通知后半个月内,应与科研处签订研究合同。无故逾期不签合同者,以自动放弃资助处理。
7、科研处对同行评议人员名单和评议意见负责保密,评议和评审专家对评议意见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校基金项目实行限额资助,一次核定,年终结转,项目完成后决算核销。
第十二条 校基金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科研处、财务处统一管理,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校基金项目经费,申请者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精神认真核算,要充分利用已有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十四条 校基金项目经费允许开支范围参照《安阳幼专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校基金项目的实施参照“安阳幼专自然科学(技术)研究计划管理办法”与“安阳幼专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对水平较高、成果突出的课题,科研处将尽可能创造条件,积极推荐,使其纳入上级有关部门的科研计划。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校基金项目的系、部(室),下年度予以优先资助。
二、国家、省部级和厅局级立项项目
第十七条 对我校教职工主持的获得国家、省部级、厅局级资助的项目,学校根据其项目情况将给予一定经费支持,资助标准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八条 凡申报国家、省部级和厅局级立项项目配套或资助的项目,应持有关文件原件到科研处审核、备案并填写安阳幼专科研配套经费申请表或安阳幼专立项科研项目资助申请表,经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执行。
三、学术专著出版补贴项目
第十九条 学术专著出版补贴项目主要用于补贴我校教职工出版高质量学术专著所需的部分费用,采取自愿申请、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予以资助。
第二十条 申请学术专著出版补贴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专著须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术观点新颖明确,学术水平较高,内容充实,文笔流畅;
2、申请人须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本职工作。
3、学术专著的第一作者或主编须是我校教职工;
4、须有书稿及出版社签订的书面出版合同;
5、不存在署名权属纠纷;
6、专著内容须是承担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专著出版补贴项目申请每年集中受理、评审一至两次。
第二十二条 学术专著出版补贴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者应认真填写《安阳幼专学术专著出版补贴项目申请书》一份,同时提交书稿副本及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供确证),申请书经所在系、部(室)学术委员会审核后加盖公章,然后送科研处。
2、学术专著出版补贴项目的评审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4款—第7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者应在学术专著出版补贴项目合同签订后
第二十四条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将中止资助合同,追回经费,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1、所出版专著有侵权行为并经确认者;
2、专著第一作者或主编不是我校教职工者;
3、无故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出版专著者;
4、其它认为应予追回资助经费的情况。
四、科技开发与扶贫项目
第二十五条 科技开发与扶贫项目主要用于资助我校教师针对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对口扶贫单位所提出的科技难题进行的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所需的必要开支及研究开发所需的启动费用。
第二十六条 科研处不定期的将有关企事业单位、对口扶贫单位提出的科技难题向有关系、部(室)和科研机构发布,公开招标,择优选择课题组资助研究开发所必需的启动费用。
第二十七条 我校教师为解决对口扶贫单位的科技难题所进行的临时性的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活动需要资助的,必须事先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后根据任务内容确定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
第二十八条 承担项目开发任务的第一单位须是安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项目负责人应是我校人员。
第二十九条 凡受到资助的科技开发与扶贫项目均应积极、认真、负责地执行项目任务,并应在任务完成后的
第三十条 所有的正式科技开发与扶贫项目都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技术合同,并收取相应的技术合同费用,但对口扶贫单位的合同项目所收取的费用予以优惠。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回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1、未将资助经费用于科技扶贫项目而擅自挪作他用的;
2、无故拖延或不上报执行项目情况的:
3、其它认为应追回资助经费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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