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安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快速发展,促进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和我校财务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立项和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行上级主管部门、科研处、教研部门、项目负责人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申请面向全校专业技术人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当年相应申报指南要求,选题新颖,论证充分,计划切实可行,能够按时完成研究任务,人员、经费配置科学合理,内容实事求是、材料齐全规范。
第六条 申报人要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纸质及电子申请书,格式以当年发布为准),经所在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科研处。
第七条 科研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上报:
1.申报人不具备有关项目计划规定的申报资格;
2.申报手续不完备,申报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第八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限额申报的项目,学校将组织专家评议推荐申报;对曾经申报过该项目但未被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申请者,按照机会均等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支持首次申报者。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检查
第九条 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由科研处负责通知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主持人组织实施。项目承担部门应积极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汇报、总结及经费支配等事宜。
第十一条 为保证科研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互相支持。根据工作需要,教研部门负责人应不定期召开项目组成员会议,协调解决科研计划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 在实施过程中,应建立项目研究立卷归档制度,主持人从项目实施开始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归档的所有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三条 凡是涉及保密的项目,主持人须提出说明,经过学校保密部门批准后,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处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含中期检查和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检查。项目组有义务按要求配合检查。教研部门及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对拒不接受检查和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可根据情况分别予以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罚。
第四章 项目变更与结项
第十六条 科学研究是一项严肃的工作,项目一经立项,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变更。如因政策调整、人员变动及不可预料等原因确实需变更的,由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可更换项目主持人:
1.主持人调出我校的;
2.主持人因出国、进修、病休等原因不能实际主持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
3.主持人提出更换的。
第十八条 需更换主持人的,可由符合有关项目计划要求,并具有组织实施项目能力的项目组成员担任。如本项目组无适合担任主持人的,可推荐相近学科符合条件的人选担任主持人。如确无合适人员担任主持人,应提出申请中止项目。
第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的,主持人应提前提出延期报告,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期限,由科研处签署意见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因主观原因使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将对主持人提出警告,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的,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相关规定撤销项目,并且主持人及主要成员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主持人应认真填写总结报告和财务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文论著、专利情况、经费开支情况及其它相关材料),经科研处签署意见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项或鉴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项目结项:
1.未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3.擅自修改《申请书》中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技术成果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项或鉴定后,项目负责人应按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档案工作规范”要求,将全部档案材料(如项目的申请书原件、批准文件、立项通知书、专家评审意见、计划合同书等完整资料)一份,交送科研处归档。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科研相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由科研处、财务处按照“按人设账,一人一手册”的原则及时为主持人办理手续。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以收定支、不得超支。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经费到校后提取10%作为科研管理费(特殊情况按项目批准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和挪用。科研处负责协调项目经费划拨和经费开支的审批工作,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开支报销与结算工作,审计处负责经费监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差旅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材料复印打印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分析测试费,学术会议费,科技合同登记及代理费等经费,实验室改造费用等;
2.按合同规定,由外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协作费;
3.科研所需原材料、试剂、药品、原器件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
4.仪器设备购置、运输费及自制设备的材料费、加工费;
5.成果鉴定会务费或邀请专家指导费;
6.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符合财务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不得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1.生活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费用;
2.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与本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类别;
3.财务规定不允许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报销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审核报销。要求原始票据规范、签批手续齐全。要求主持人、经办人、科研处审批人共同签字。一次性经费开支超过0.5万元的(含0.5万),须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项目经费充分发挥作用,提高项目的完成率,在经费使用与科研进度相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先期使用2/3的科研经费。待项目结题后,余下经费可以使用,但报销时必须出具结项或鉴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凡使用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固定资产。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上的资产,须办理校固定资产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横向经费合同中,如有产权归属委托方的硬件费,应由科研处签署意见、财务处认可后方可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暂停项目经费的使用:
1.经检查,项目组未开展工作或开展工作不力,不能完成阶段目标任务的;
2.未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的;
3.年度检查未通过的。
第三十四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及时结清经费。
第三十五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主持人要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报财务处审核后,连同项目结项或鉴定申请材料一同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中止、撤消的项目经费,由科研处报请学校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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