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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1-10 浏览次数:

    安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课题管理,推进学校的科研工作,根据国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的意见》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科技行政部门制定的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制定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承担国家、省科研课题管理机构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各类课题研究任务,均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省科研课题管理机构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科研课题管理原则

    (一)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尤其是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服务于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二)鼓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人员争取国家、省科研课题管理机构立项课题;

    (三)学校立项课题向科研成果显著的青年教师倾斜;

    (四)学校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课题实行政策倾科;

    (五)课题研究贯彻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课题日常管理,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课题立项等事项,校长办公会议行使审定权。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五条 立项科研课题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家、省有关主管机构管理的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二)全国性、全省性一级学会组织立项的课题;

    (三)学校联系的横向协作科研课题。

    第六条 科研课题申报由科研处组织。校外各类科研课题的申报由科研处发出转发通知,各部门依据通知精神组织课题申报。

    第七条 科研课题申报要求

    (一)科研课题申报者必须确定一名课题主持人;

    (二)科研课题主持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同类课题,原立项课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三)申报科研课题按文件规定的内容、形式、份数,在规定的日期填报申报表,统一交科研处。

    第八条 科研课题立项评审

    (一)申请立项各类科研课题统一报科研处初审;科研课题申报无名额与条件限制的,由科研处初审合格后报学术委员会主任认可即上报;有名额与条件限制的,经科研处初审合格者,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

    (二)学术委员会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对申报科研课题进行无记名投票;有名额限制的科研课题申报立项,按赞成票数由多到少确定为评议通过申报立项课题;

    (三)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的申报立项课题为建议立项科研课题,校长办公会议对立项科研课题行使最后审定权。

    第九条 科研课题立项后,学校为其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课题组成员所在部门应予以支持,统筹安排工作,确保科研课题顺利进行和如期完成。

    第十条 课题研究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要按本办法的规定和课题立项申报的研究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做好开题、结题等课题研究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已经批准的立项课题原则上不得更改研究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对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或终止课题研究的,须由课题组提交请示,报批准立项机构批准。

    第三章 课题开题

    第十二条 立项的各类科研课题均须组织开题论证。开题论证按批准课题立项机构的要求进行,或者由批准课题立项机构组织开题论证,或者委托学校科研处组织开题论证。

    第十三条 科研课题开题论证的准备工作由课题主持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

    科研课题开题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参加开题论证专家候选人名单、开题方式、时间、地点及接待工作方案;

    (二)科研课题开题报告书若干份。

    第十四条 课题开题论证专家组的组成

    (一) 课题开题论证专家组成员由课题主持人提出候选人,科研处确定;

    (二) 课题开题论证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

    (三) 课题开题论证的专家必须是责任心强,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熟悉所论证的课题涉及的学科和研究应用情况;

    (四) 课题组成员不能作为开题论证专家。

    第十五条 科研课题开题可以采用会议开题与通讯开题两种方式。

    第十六条 科研课题开题论证结束后,专家组签署开题论证意见书。课题组应当听取开题论证意见,修订课题研究计划,认真组织课题研究。

    第十七条 课题组在收到科研课题立项通知后2个月内必须开题,逾期不开题者,视为自行取消立项课题。

    第四章 课题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科研课题均列入学校科研计划,学校对各类科研课题统一实行科研处、课题主持人所在部门、主持人三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课题主持人主持课题研究,合理配置人员、经费与信息等资源,协调各方面关系,组织课题研究,确保课题研究质量并如期完成。

    第二十条 课题主持人及成员所在部门应加强对课题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在时间、人力、财力和实验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对课题研究实行全程管理。科研处对各类课题研究进行中期检查,各课题主持人必须在检查时向科研处提交课题研究中期报告。科研处汇总检查情况报告学术委员会与学校。

    第二十二条 在科研课题研究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研处报请学校批准,中止或撤消其研究课题,并追回所用经费:

    (一)自批准立项之日起2个月内未开题的课题;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主持人或研究方向的课题;

    (三)自行中止研究的课题;

    (四)拒不接受检查的课题。

    第五章 课题结题

    第二十三条 凡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科研课题,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均须按批准立项机构的规定进行结题鉴定。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结题鉴定的准备工作由课题主持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

    科研课题结题鉴定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结题方式、时间、地点及接待工作方案;

    (二)科研课题结题鉴定书、课题研究报告、著作、论文及其他材料一式若干份。

    第二十五条 科研课题结题鉴定专家组的组成

    (一)鉴定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

    (二)鉴定组成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作风正派,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和研究应用情况;

    (三)被鉴定课题的研究人员不能参加该课题的鉴定组,课题主持人所在部门人员参加鉴定组的,不能担任鉴定组组长。

    第二十六条 结题鉴定的内容与标准

    (一)被鉴定课题成果观点的正确性、材料的真实性、研究方法的可靠性以及成果的创造性与学术价值;

    (二)被鉴定课题成果的推广应用价值;

    (三)被鉴定课题成果中存在的不足与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四)鉴定结论意见,或者为通过鉴定,同意结题;或者为作必要的调整后结题;或者为不能通过鉴定,不同意结题。

    第二十七条 科研课题结题鉴定可以采用会议鉴定与通讯鉴定两种方式。

    第二十八条 科研课题结题鉴定结论为不同意结题的,课题主持人应根据鉴定专家组的意见制订继续研究的工作方案,待研究成果达到预期结果后重新申请结题鉴定。继续研究工作方案报科研处备案。

    第六章 课题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研课题研究材料统一由科研处立卷归档。课题通过结题鉴定后,课题主持人应在一个月内将课题研究全部材料报送科研处存档。

    第三十条 科研课题档案材料包括课题申报表、批准立项文件、开题报告书、课题研究中期报告书、结题申请书、结项证书、课题研究报告、著作、成果获奖文件、成果推广应用证明材料、经费结算表等。

    第三十一条 科研课题获得校外奖励的,课题主持人应在批准文件下发1个月内将批准文件、获奖证书复印件报科研处存档。

    第七章 课题研究成果推广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科研处适时汇编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对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较大的优秀课题研究成果,通过校园网、校刊以及全国性、全省性报刊等媒体宣传推广。

    第三十三条 对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特别突出的课题研究成果,学校推荐其申报省级、国家级奖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适时开展优秀科研课题评奖活动。每年召开一次全校教育科研大会,表彰优秀教育科研成果、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第八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科研课题研究经费来源

    (一)校外立项科研课题批准机构下达的课题研究经费;

    (二)学校资助的经费。学校资助课题经费在学校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科研课题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课题主持人应加强经费管理,并于课题通过结题鉴定1个月内到财务科办理课题经费报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课题经费报销由科研处、财务科共同审核,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为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与管理费。除此以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购置,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六)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九)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

    第四十条 结题鉴定结论为“作必要的调整后结题”与“不能通过鉴定不同意结题”的课题,除必要的鉴定经费外,其研究经费不予列支。

    第四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蒙混通过结题鉴定并办理经费报销手续的课题,一经发现,由科研处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撤销其鉴定结论,追回全部经费,并报请学校及课题立项批准机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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