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安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支持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增强我校科研实力,扩大学术影响,特设立“安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每年规划拾万元的经费作为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出版基金专款专用。如当年资金不足,再另行划拨。
第三条出版基金的申报与评审遵照“自由申请、公平公正、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用于资助我校教师为第一著者,且以我校为知识产权归属单位的创新性学术著作。
第五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范围包括:
1.学术专著,即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在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著作;
2.基础理论著作,即作者汇集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已有资料、前人成果,经过分析整理,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的系统性理论著作;
3.应用技术著作,即作者把已有科学理论用于生产实践或者总结生产实践中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著作;
4.运用科学理论,研究、探索和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经济社会生活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著作。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属于资助范围:
1.教科书、工具书、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2.编著、论文集、学位论文;
3.影像制品、美术作品;
4.已出版的著作;
5.不宜公开发行的图书。
第七条申请出版基金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在编的教师,其著作必须与本人从事的学科、专业及研究方向一致,已在国内外权威期刊上发表至少2篇与著作内容相关、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
2.申请人必须是该著作的著作权所有者,且出版的著作无著作权属纠纷。若著作权属多人共同所有,第一作者且全部作者的1/2及其以上的撰稿人必须为学校正式教师;
3.著作申请人每年每次只能申请出版一部著作,且人文社会科学类著作字数应在20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类著作字数应在15万字以上,多卷本按一部著作计算;
4.出具与出版社签订的正式出版合同书。
第八条学术著作资助标准分A、B、C三个级别进行资助,著作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该著作的学术价值和出版社的影响力等因素。资助标准如下:
A级――拟在人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高等教育出版社等6个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资助经费为3万元;
B级――拟在A级以外的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资助经费为2万元;
C级――拟在其它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资助经费为1万元。
第三章受理与评审
第九条出版基金每年评审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4月份。
第十条申请人在申请出版基金资助时,必须填写《安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书》一式五份,并向科研处提交著作样稿及前期研究成果一份。
第十一条科研处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组成专家组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申请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出版基金的,评审专家必须回避所有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章经费拨付与出版要求
第十四条资助对象确定后,科研处与受资助人签订《安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协议》,按财务规定将出版资助经费拨付相关出版社账户,并由出版社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五条获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在著作出版时,必须在著作的封面(封二、封三、封四或扉页等显著位置)标注 “安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字样。凡未按要求标注者,学校将收回其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受资助者应按资助协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版计划。
第十七条著作正式出版后,作者必须向科研处送交30本样书存档,作为对外宣传交流用书。
第五章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如出版计划变更,需延长出版时间或变更出版社的,由受资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同意后,可相应延长出版时间或变更出版社,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变更的出版社与原签约出版社应属同一级别,且须提交正式的出版合同。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资助计划,收回全部资助经费:
1.在出版资助合同调整后一年内,受资助著作仍不能出版者;
2.受资助人提出取消出版资助计划者;
3.有严重的著作权属纠纷者。
第二十条自取消资助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被资格者如不及时向学校退还全部资助经费者,所资助经费将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从受资助人的工资和津贴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有违学术道德规范者,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缴全部资助经费,并取消申请人利用此著作从学校获得的一切利益和荣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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