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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1-10 浏览次数:

    安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成果的管理、交流、推广和应用,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学科的发展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研究完成或外单位人员利用学校开放实验室、研究中心(所)的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在校大学生利用学校的科研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 科研成果管理工作包括:成果鉴定(含评议、验收、评估)、成果保护与归档、成果奖励、成果交流推广和应用等。

    第二章 科研成果的鉴定

    第四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范围包括列入各级科技局以及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第五条 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第六条 下列科研成果不组织鉴定:

    1.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2.已转让的应用技术成果;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研成果。

    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杜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科研成果鉴定形式

    1.检测鉴定: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2.会议鉴定: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3.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八条 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按要求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完成计划书规定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序异议和权属争议;

    3.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要求;

    4.经法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九条 成果鉴定材料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经法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出具有关主管机构的证明;

    10.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要求。

    第十条 成果鉴定专家选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选聘为成果鉴定专家:

    1.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和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3.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成果鉴定所需费用由课题组支付。

    第三章 科研成果的保护与归档

    第十三条 我校科研成果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其所有权属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成果占为己有或变相占为己有,如违反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保密的科研成果按《安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加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于规定时间向科研处上报本部门的科研成果,由科研处负责登记。登记程序按《安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六条 凡已办理成果登记,符合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可参加学校科研成果评奖,也可通过学校推荐申报各级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各级政府部门奖励的,先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研部门审查同意,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后,再呈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五章 科研成果交流及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对我校科研成果的交流及推广应用,各教研部门及成果完成人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使之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的交流及推广应用,应采取有计划推广和通过市场转让相结合等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需签订相关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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