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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丢失、损坏、偷盗处罚办法

发布时间 : 2017-12-22 发布者 : 图书馆

  一、丢失图书赔偿办法及标准

  图书丢失后,原则上须赔偿原版本图书,(注:书名、著者、出版社、ISBN号必须完全相同)并交纳图书加工费(图书10元/本,精装期刊10元/本,包括图书条码、磁条、RFID等费等)。

  如无法赔偿原版书刊,分别按下列标准赔偿:

  (1) 1987年(含1987年)以前出版的文献

  a.样本库保存本(因教学、科研急需,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借出),按原价20倍赔偿,不足1元按1元计。

  b. 复本量为5本的图书,按原价的12倍赔偿;复本量为3-4本的,按原价的14倍赔偿;复本量为1-2本的,按原价的18倍赔偿。

  (2) 1987年以后出版的文献

  a.样本库保存本(因教学、科研急需,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借出),按原价10倍赔偿。

  b.复本量为3-5本的,按原价的2倍赔偿;复本量为2本的,按原价的4倍赔偿。

  c. 孤本图书按原书价的20倍赔偿。

  d. 赠送书籍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

  (3) 成套图书的赔偿:

  二、文献如有损坏,视情节轻重,分别承担如下经济赔偿责任:

  1、凡被圈点、批注、污损,但不影响其继续流通使用的图书,按“书价×(污损页数/总页数)×10”进行赔偿,赔偿后原书仍应还交本馆。

  2、严重污损不能继续使用者,按照遗失、损坏书刊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文献虽有损坏,经简单修补即可复原者,由责任人负责修补。

  三、撕页裁割、偷换光盘、故意损毁图书业务加工标识等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行为人写出书面深刻检讨,图书馆对其约谈批评和教育。

  2、损坏书刊者,原则上须赔偿原版书刊,并交纳加工费(图书10元/本,精装期刊10元/本)。若无法赔偿原版书刊者,按原书刊价值的20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所毁损书刊无偿交还图书馆。

  3、停止行为人图书馆使用权限3个月。

  4、将其移交所在院(系)或学校职能部门处理。

  四、未办理出借手续携带书刊出馆报警被纠者,视情节轻重,应承担相应责任:

  1、首次行为者,按轻度违规行为处理,应承担如下责任:

  (1)行为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或个人行为检讨书。

  (2)图书馆相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借阅指导或批评教育。

  2、第二次行为者,按一般违规行为处理,应承担如下责任:

  (1)行为人写出书面检查材料由图书馆存档。

  (2)停止行为人图书馆使用权限3个月。

  (3)将行为人违规行为通报院系。

  3、第三次行为者,按严重违规行为或违法行为处理,应承担如下责任:

  (1)送交学校保卫处或派出所,寻求图书资产的法律保护。

  (2)将行为人相关材料移交学校相关部门,按校纪校规处理。

  (3)停止行为人图书馆使用权限。

  五、读者逾期还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逾期还书者,须缴纳按0.1元/天标准据实核算的违约金。

  六、赔款详细计算方法:

  加工费(10元) + 图书原价 × 赔偿倍数 = 实际付款金额。

  读者赔偿图书后,半年之内找到了原书,且原书完好无损,

  可持相关赔款收据,办理退款手续,退款时须交图书加工费,已用新书抵赔的概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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